留柳过年期间企业临时管理及用工制度(参考模板)

来源: 柳州总工会  |   发布日期: 2021-02-03 15:01    |  作者: 管理员


为配合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为2021年企业急需的如何实现留柳过年期间规范化管理提供帮助,促进柳州市劳动关系和社会和谐稳定,市总工会组织法律专业力量,及时研究推出《留柳过年期间企业临时管理及用工制度(参考模板)》,义务提供给柳州市各企业参考。各单位可在模板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情况增、删、改,自行加以取舍和完善,以促进企业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留柳过年期间企业临时管理及用工制度(参考模板)

第一条  制定原因及目的

20211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人民群众就地过年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倡导群众就地过年,非必要不出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要带头就地过年;引导外地农民工、尚未离校的师生就地过年;确需出行人员原则上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为响应国家号召,确保柳州市鼓励相关人员留柳过年的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留柳过年期间企业临时管理及用工制度参考模板》,供企业作为参考。

第二条  工作时间、工作任务

(一)工作时间:

原则上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

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适时按照疫情期间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但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

如因发生严重灾害致使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受威胁需紧急处理可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安排相应补休。

(二)工作任务:

1.202128日至17日留柳过年期间,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实行轮休工作制度,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制定外地职工春节错峰避峰放假和留守调休计划,抢先机、抢工期,稳岗留工。

2.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疫情期间各级政府要求,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作,并设立相关监督机制,确保职工工作环境的安全卫生标准。

3.各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自身防护培训,并为职工提供防护设备,必要时可为留岗返岗职工安排免费核酸检测。

4.各企业积极做好外地职工就地工作过年的食宿保障,可结合企业情况为职工发放春节福利,增添节日氛围。

5.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安排留守职工在办公室、车间等相关区域内工作,及利用电子通讯技术安排工作。

6.各企业做好留守职工的登记管理工作,对职工外出轨迹、生活需求进行登记,并书面成册备查,设立专门负责人。

第三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基本保障职工留守期间工作内容与平日一致。如因企业自身特殊情况,可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暂时变更工作内容,但不得降低职工待遇,并确保职工具有完成该项工作的能力。

2.倡导各企业带动留守职工参加社会活动,可考虑联系相关部门为当地疫情防护提供协助,丰富留守生活,增加工作意义。

(二)工作要求:

1.职工严格遵守、服从疫情期间各级政府防控要求,如有违反视为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

2.职工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接受企业管理,在遵守疫情期间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完成任务。

3.工作期间手机保持开机状态,及时关注微信工作群、个人工作邮箱信息。

4.职工应当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表达留守工作、生活的合理需求,相互理解,众志成城。

第四条  请假、休假制度

(一)留柳过年期间留守职工执行特殊请假程序:按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为做好防控,建议外出时间不宜超过2天。请假获批准后原则上不离开公司所在地区域(市区范围)。各企业提前将疫情防控期间特殊企业管理制度向职工公告。

(二)疫情留守工作期间,请假的薪资发放标准与正常工作制期间标准一致。

(三)请假、休假其他规定

1.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2.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的,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3.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本地,在当地可以办公并完成工作任务(线上办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合同约定工资支付。

4.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5.职工出现身体不适(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向企业报告,企业需备案登记,为留守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执行本企业病假制度。

第五条 工资待遇

(一)202128日至210日期间均为正常上班时间,其中27日是星期日,属于调休上班。职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2021211日至17日期间提供劳动的职工工资支付标准:

1.标准工时制:休息日提供劳动的,能安排职工补休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则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属于节假日加班的,不得安排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制:属休息日上班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属于节假日上班的则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三)因响应国家、政府号召留守当地过年的职工未安排工作的,职工首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防疫政策规定。该期间未安排职工上班的可以提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不足的按待岗处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

第六条 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情形的处理

(一)企业因人员流动导致用工短缺影响生产经营的,应当多措并举确保生产有序。首先,应根据现实情况优化生产流程、做好岗位调配工作;同时,应及时与人社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反馈企业的用工需求情况,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帮助;最后,积极应用现代化新媒体的力量,通过微信公众号、各手机流量平台发布用工需求、岗位信息,拓展人才引进渠道。

(二)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三)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留柳过年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及待遇问题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三)职工在提供志愿活动中感染疫病或受到其他伤害,应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职工在非工作时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属于正常出勤。对于被隔离解除后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享有医疗期。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因响应国家、政府号召留守当地过年的职工,因企业生产原因未能安排上班工作的在非工作期间或待岗期间因职工个人原因或第三人导致的人身伤害应及时联系所在企业或居住地社区、公安机关求助,由所在企业或居住地社区、公安机关求助,提供必要的帮助。职工由此产生的医疗期、医疗待遇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留守职工防疫措施要求

1.202128日至17日期间非紧急及必要事由,职工在家、宿舍或企业、政府安置的地方办公的,应注意个人卫生,保持通风,饮食安全,期间如出现身体不适需及时与部门负责人汇报,就医问诊。

2.留守职工尽量分散办公,如外出,需佩戴口罩,遵守扫码、测体温和一米线等防控要求,服从引导、有序流动。

3.在办公室、厂房车间工作的员工,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企业安检及体温检测等工作,遵守防疫规范的规定。

4.职工及家属,接触人员如有确诊、疑似感染,或身体不适的情况,必须24小时内向企业疫情防控小组或部门负责人报备,同时做好自我隔离及休养工作。其他职工应积极协调,及时跟进该职工的相关工作,保障手上工作无搁置,做好工作安排及预案。

5.无论是在家、宿舍或办公室、车间工作的职工,均应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管理的通告》的规定。

6.工作期间如被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需自行前往或配合企业相关负责人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不得拒绝。

7.按规定应配合隔离、检查、治疗的职工如拒绝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规定,企业相关负责人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九条 制度生效

(一)该制度适用时间为202128日至17日。

(二)该管理制度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程序完善公布后生效。生效后发布在企业对外网站或微信工作群等。

温馨提示:

一、公示程序可以考虑采用发送到每一位职工办公邮箱、企业钉钉、微信工作群或企业网站等,通知阅读并回复确认的方式。公示方式可以同时多种多样。

二、适用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及修改。

三、因时间仓促,恐有思虑不周地方,本模板仅供参考。

四、留柳过年期间,市总工会成立工会临时法律维权工作组,指定专人开展法律维权服务,确保企业在实行灵活用工的同时,管理合法规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工作组成员如下:

(一)柳州市总工会:李玲玲13597028494

(二)柳州市职工服务中心:胡源桂13517806752

(三)柳州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覃柳芳13877233988

2.李焕杰18977233558

3.龙晓雪18867010667

4.何盼盼15977281992

五、为确保留柳过年期间职工平安过春节,弘扬节日期间守法正能量,市总工会提供留柳过节期间反邪教和扫黑除恶服务,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正常工作时间拨打电话0772-8859506,非工作时间可拨打13597028494,联系部门:市总工会社会联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