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厂务公开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厂开组办发〔2025〕5号)
国厂开组办发〔2025〕5号
关于印发《厂务公开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总工会负责民主管理工作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厂务公开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厂务公开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依法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厂务公开是指企事业单位将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重要事项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他适当形式,向广大职工公布、告知,为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创造前提条件。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事业单位,称校(院、所、馆、团)务公开。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实行厂务公开,遵循全面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原则,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应建立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厂务公开实施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操作流程,审定需要公开事项。厂务公开领导机构一般由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厂务公开日常工作一般由工会负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向职工公开的具体事项:
(一)章程;
(二)发展方向和生产经营管理基本情况;
(三)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集体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
(六)奖惩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裁员的方案及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程序、名额、结果;
(七)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等的缴费情况;
(八)职工的教育经费提取及使用、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九)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其他民主管理有关工作情况;
(十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公开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等;
(二)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过程中的职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事业单位进行改革的目标、进展和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草案;
(三)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情况,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情况;
(四)中层领导、重要岗位的人员选聘和任用有关情况,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执行廉洁规定情况,商务招待经费预决算等。
第七条 平台企业除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向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与其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订单分配、报酬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安全、服务规范等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运行机制等。
第八条 厂务公开应向项目部、车间、班组等一线延伸,根据实际重点公开与一线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任务完成进度、考勤与奖惩、薪酬核算、福利保障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开事项与职工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公开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公开方式。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进行公开是厂务公开的基本方式。其他方式包括:在企事业单位公开栏或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刊物等载体发布,制发文件、召开会议、编发简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工会参加党组织和经营管理层办公会,召开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工会联席会等。
鼓励利用数智化手段丰富拓展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厂务公开应注重时效性。长期稳定的事项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事项定期公开,动态和阶段性事项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临时和应急事项随时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二条 厂务公开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厂务公开目录。厂务公开领导机构组织提出公开事项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时限等,由工会汇总整理形成年度厂务公开目录,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二)审核。按职责分工对厂务公开目录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审批。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对厂务公开目录进行审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厂务公开目录,由公开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实施。
(五)反馈。公开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工会收集整理职工意见建议,由工会汇总向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反馈。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六)处理。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时研究反馈意见,责成相关责任部门做好解释、处理工作。
(七)归档。工会对厂务公开制度文件、厂务公开目录及实施情况等及时归档。
临时新增公开事项,由厂务公开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地方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厂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责任制。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监督厂务公开事项的落实。厂务公开实施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对未依法依规实行厂务公开的督促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向上级工会或有关单位反映,由上级工会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等方式进行督促,并会同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实行厂务公开,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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