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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工办字〔2011〕38号——工会系统工资集体协商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11-28]
- 柳厂开办〔2011〕3号——开展“厂务公开巡视月”活动的通知 [11-4]
- 柳工办字〔2011〕32号——关于举办工会干部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8-24]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总工会文件
柳工字〔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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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我市各级劳动模范重新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县总工会、各城区工会、各产业(行业)工会、市直机关工会、柳东新区工会、阳和工业新区工会、市私企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各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柳政发[2009]31号)精神,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柳州市总工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级劳动模范进行重新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对象
1、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3、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5、中华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6、柳州市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二、劳模本人需提交的材料
1、荣誉证书(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一份)。
2、享受劳模待遇的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需提交表彰决定原件或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档一份)。
4、本人银行账号(原件,有本人姓名的复印件一份)。
5、柳州市各级劳动模范重新确认登记表(见附件)。
三、确认方式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劳模(含在职和离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收齐上述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进行确认。
2、企业(含中央、区属单位)已退休的劳模请携带上述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到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办理确认手续。
3、各县(区)所属的劳模(含在职和离退休的)由其所在县总工会、城区工会进行确认后连同上述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备案。
4、市属困难企业(含非公企业)的在职劳模请携带上述所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到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办理确认手续。
5、各级劳模(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办理确认手续时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办理;行动不便的劳模,可由其亲属将有关材料报相关单位后,由相关单位派员上门办理确认手续。
6、各县(区)确认劳模身份时,对于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一定要慎重查看其表彰决定中是否有“享受市(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表述,如没有则不能给予确认,需要进一步核查;如遇不能确认劳模身份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进行确认。
四、集中办理时间、地点
2009年7月6日—7月17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柳州市总工会二楼会议室(北站路20号)。
联系人:叶和青、任艳华;联系电话:2827587,2822942。
柳州市总工会
2009年6月19日
主题词:劳动模范 管理 通知
发 往:各基层工会
柳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印发
(共印600份)
地址:柳州市瑞康路5号 邮编:545001 电话:0772-2825331 传真:0772-282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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