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工办字〔2011〕39号——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 [11-28]
- 柳工办字〔2011〕38号——工会系统工资集体协商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11-28]
- 柳厂开办〔2011〕3号——开展“厂务公开巡视月”活动的通知 [11-4]
- 柳工办字〔2011〕32号——关于举办工会干部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8-24]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总工会文件
柳工字〔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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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查上报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情况的通知
各县总工会、各城区工会、各产业(行业)工会、高新开发区工会、阳和工业新区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市私企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发放2007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2008年春节慰问金的通知》(桂工办发[2007]5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慰问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凡我市建国以来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
二、调查要求
1、此次上报工作原则上由劳模原单位负责。各单位工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帮扶困难劳模工作的重要性,把此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落实专门人员,深入到劳模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调查表(见附件)要求填写上报。
2、因患重病(绝症)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 ,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工资收入表(或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医院开具的劳模本人疾病诊断书、2007年医院收费凭证、劳模所在单位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3、调查表中的“家庭人口”仅指劳模夫妻及与共同生活的子女;“困难原因”只记录到与劳模本人共同生活的上下各一代直系亲属(即父母、劳模本人和配偶、子女)。
4、各县、区上报的调查表由各县、区工会审核后,加盖工会公章统一上报。
三、上报时间
各单位请于2007年8月25日前将困难劳模调查表报送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北站路20号市总工会二楼,电话:2827587)。
柳 州 市 总 工 会
2007年8月7日
主题词:全国劳模 先进工作者 调查 通知
发 往:各基层工会
柳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七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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