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工办字〔2011〕39号——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调研检查的通知 [11-28]
- 柳工办字〔2011〕38号——工会系统工资集体协商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11-28]
- 柳厂开办〔2011〕3号——开展“厂务公开巡视月”活动的通知 [11-4]
- 柳工办字〔2011〕32号——关于举办工会干部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8-24]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职工,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或委托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给予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本办法所称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是指工会干部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承办案件的人员。
第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由工会法律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
㈠制订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㈡审核法律援助对象和案件的受理范围;
㈢负责组织、指派本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各项法律援助事项;
㈣组织开展工会法律援助业务研究、交流活动;
㈤负责统一管理法律援助案件档案资料;
㈥承办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㈠本市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职工其合法权益遭受侵犯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案件;
㈡工会工作者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
㈢根据《工会法》规定应由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㈠法律咨询
㈡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非诉讼调解;
㈢担任已由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以书面申请形式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㈠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㈡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㈢要求代理参加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㈣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工会维权服务中心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第九条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办理:
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由柳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本级工会干部均有承办法律援助义务,职工重大维权案件由市职工律师团承办。对法律援助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担任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行政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二条 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说服其放弃,否则有权拒绝代理。
第十三条 工会法律援助款由工会法律保障部按规定使用,市总经审会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工会法律援助款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援助款的使用范围:
㈠支付因第四条产生的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㈡支付其他法律援助事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先行缴付,如一时确有经济困难,可由本人申请,所属基层工会证明,由法律援助机构先行垫付。
第十七条 工会法律援助费用由法律保障部门审查后支付,应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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