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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密切工会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工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走访、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第三条 工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信访工作。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四条 工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信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工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和来访接待场所及专用电话。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受理和办理工会信访事项。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 工会应当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2、反映本单位违反工会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3、控告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4、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5、涉及职工和工会组织、工会干部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工会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信访事项不属于工会职责范围,采用书信形式提出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转送有关部门,并将报送、转送的情况告知信访人;采用上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处理决定权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直接向上级工会上访的,接待部门应当告知其向同级地方或产业工会提出;上级工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可以直接协调处理。
第十条 工会信访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信访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组织协调或者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的信访事项;
(三)向工会各部门转办归口信访事项和向下级工会交办信访事项;
(四)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调查、分析、研究有关的信访情况,向工会领导机关提供信访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七)向工会主要领导人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八)向信访人宣传宪法、工会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工会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守职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的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报、控告和其他重大信访、重要信访信息,工会领导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掌握并认真研究,组织调查,作出处理或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采用匿名方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具体情节或线索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或建议意见。
第十四条 工会对符合工会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解释和说服。
第十五条 工会信访工作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询问有关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给予答复;
(二)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材料,由部门领导报送分管主席;
(三)对涉及工会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信访事项,经信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项办理,同时报告分管主席;
(四)对反映的紧急重大的信访事项,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主席报告;
(五)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分管主席签批后及时交由工会有关职能部门转办或交由下级工会办理。涉及工会领导机关二个及二个以上部门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由为主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六)对不属于工会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集体来访,工会应当要求来访职工按规定推选代表,并认真听取代表反映的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就地妥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工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
第十八条 工会对直接办理或上级工会、本级党政机关交办和复查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工会职能部门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按前款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向转办、交办机关回复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工会发现对办理的信访事项所作出的协调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办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经工会协调,用人单位不予纠正的,由工会会同或提请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监察。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工会可以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工会领导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会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
(一)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工会应当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研究工会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
(二)阅批职工来信制度。工会领导应阅批职工来信,阅批的信件,应有具体批办意见。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工会领导应定期对工会信访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会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工会对下列重要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的信访机构报送:
(一)企、事业单位内发生的3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虽3人以下,但事态性质严重、可能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上访事件;
(二)有可能到市以上国家机关集体上访的;
(三)有可能诱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
(四)职工群众信访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
信访信息报送必须快速、及时、准确,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职工群众情绪、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如遇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联系,再报送书面材料。
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的信访信息应由工会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业务制度。工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来信来访登记、呈阅、转办、交办、承办、反馈、统计、分析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立卷归档制度。信访重要文书,应按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案卷规范,管理严格、使用方便。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工会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职工群众来访,严格遵守信访工作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信访人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不得侮辱、殴打信访人。
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拖拉以及严重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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